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,当事人高州市新垌镇绿色新兴饼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6日的该批次的加料伍仁月饼(广式月饼)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,脱氢乙酸及其钠盐(以脱氢乙酸计)项目不符合GB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当事人确认收到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》并附有《检验报告》1份,并知晓检验结果和相关权利义务,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审核申请,认定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。经核实,到检查时止,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6日的该批次的加料伍仁月饼(广式月饼)已售完,该批次的加料伍仁月饼(广式月饼)其共生产了20包(规格型号:488克(4×122克)/包),总货值为320元,共获得违法所得320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六)项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四)项
1、没收违法所得320元;2、罚款30000元。合计罚没金额30320元。